二、 关于资本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第5个问题,根据目前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规定,债务人申请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按照此规定,债务转让后,应由新的债务人提出偿还申请,银行自行审核,事后报外汇局备案。
关于第13个问题,银行对外开立非融资项下的信用证或保函,无需外汇局事先核准,其对外履约时也无需报外汇局批准。
三、 关于国际收支方面的问题
关于第6个问题,交易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到的款项或者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均应当按照资金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无论其资金的收付是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在岸账户还是离岸账户。因此,对于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资金收付,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关于第7个问题,我们认为银行在报送结售汇报表时,应将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如佣金、运费、保险费等)剔除,而列入相应的非贸易项目。
关于第9个问题,如果境内开证行委托境外银行代为付款是开证行自身的融资行为,即由境内开证行承担海外代付的融资成本,则境内进口商仅就货款部分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如果境内开证行委托境外银行代为付款是境内进口商的融资行为,即由境内进口商承担海外代付的融资成本,则境内进口商应当就货款和融资利息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如果货款和融资利息是一笔资金向境外支付的,则在现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应按照“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区分货款和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分别选择交易编码进行申报;如果货款和融资利息是分别向境外支付的,则应当分别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别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和偿还国外银行贷款利息的交易编码项下。
关于第11个问题,各地分行将卡项下购汇数据通过总行报总局后,各地分行仍需将相关数据纳入结售汇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
四、 关于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第2个问题,不同性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管理政策。
根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年1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五章第
三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故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可自行在银行开立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外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外币证券清算备付金账户,不需经外汇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