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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第14个问题,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企业通过异地银行账户付汇时需要到外汇局逐笔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手续;收汇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第15个问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中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已取消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项下付汇须提供预付货款保函的规定,企业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以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有关付汇手续。

  关于第16个问题,对于货到汇款项下报关单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单笔报关单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购付汇,不适用《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可以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

  关于第19个问题,居民个人到银行柜台交现金存入储蓄账户、信用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第20个问题,你行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没有正确理解。

  “通知”中第四条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通知规定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这里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按此通知办理售付汇业务,必须事前经外汇局核准。未经外汇局核准的跨国公司不得适用本通知。

  “通知”中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对各种用汇“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是指经外汇局核准适用本通知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方可凭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后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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