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6]1号 2006年1月4日)
广东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开证保证金账户等问题的请示》(广发银际[2005]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经常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第1个问题,现行政策法规中没有关于进口项下开证保证金账户的明确规定,有待我局做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关于第3个问题,个人汇入款存入外汇账户,不涉及结汇,仍按照《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文件第
二十四条办理。同时,要区分资金性质,分别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第4个问题,按照《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第
十九、
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不需提供用汇用途证明材料;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不含)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不需提供用汇用途证明材料。
关于第10(原文中排序有误,第二次出现的第9个问题)个问题,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中的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已取消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登记证明以及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提单作为贸易进口付汇审核凭证的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相关付汇手续时无需提供上述单证。
关于第12个问题,手持外币现钞通存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