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财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经秩序,现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前款所称财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以下财政违法违纪案件:
(一)领导批示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经过协商,认为需要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三、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撰写调查报告。涉及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涉及对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处分或者追究其他行政纪律责任,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负责。
四、财政部门查处涉及监察对象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监察机关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需要财政部门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财政部门予以协助,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财政部门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阻挠。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