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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企业联合会负责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师考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指导中国企业联合会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条 管理咨询师考试设置《企业管理咨询实务》和《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2个科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企业管理咨询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5小时。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条 管理咨询师考试时间定于每年二季度。考点根据需要设在部分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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