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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
(汇综复[2004]21号 2004年4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04]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开展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工作。你分局应制定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上报总局批准后下发执行。你分局应依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严格审核物流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的真实性,加强对物流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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