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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居民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居民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16号 2004年3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居民实施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外管检[2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3号令)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还是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其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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