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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外币负债类理财产品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外币负债类理财产品的批复
(汇复[2008]1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外币负债类理财产品的请示》(京汇[2008]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为企业客户和银行客户开办的外币负债类结构性产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二、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负债类结构性产品时,若产品挂钩的掉期率出现倒挂,致使产品结构性收益小于客户支付的结构性固定/浮动利息时,轧差后客户需向该行支付的净结构性利息不得超过客户贷款本金的10%。

  三、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经营上述结构性产品时,应遵守以下外汇管理规定:

  (一)该行为银行客户办理外币负债类结构性产品时,客户对象仅限于经我局核准开办外币负债类结构性产品的银行。该行可自行办理该项业务下所涉及的收付汇,与银行客户的资金收付应以外币支付结算。

  (二)在该行与客户进行利息差额结算交割时,客户盈利时以外币与该行进行结算,客户亏损时首选外币与该行进行结算,客户(指企业客户)无外币时可用人民币购汇结算。上述结算所涉及的结售汇应纳入该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三)该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该产品所涉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即期结售汇统计以及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义务。该行应将外币负债类结构性产品的开办情况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挂钩指标、损益状况以及与国外金融机构交易所涉及资金跨境流动的明细状况等按季经你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四)该行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隐含的各项风险,不得误导客户,并将与国外金融机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与客户的外币负债类结构性产品合同范本等书面或电子材料经你管理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如向客户提供此次申请以外的涉及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结构性产品,应事先经你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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