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批复
(汇复[2008]1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外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请示》(京汇[2008]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为企业客户和银行客户开办的外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二、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经营上述结构性产品时,应遵守以下外汇管理规定:

  (一)该行为其他银行办理外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仅限于经我局核准开办外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银行。该行可自行办理该项业务下所涉及的收付汇,与银行客户的资金收付应以外币支付结算。

  (二)该产品所涉及的结售汇应纳入该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三)该行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该产品所涉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即期结售汇统计以及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义务。该行应将外币负债类结构性产品的开办情况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挂钩指标、损益状况以及与国外金融机构交易所涉及资金跨境流动的明细状况等按季经你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