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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办部分保本结构性产品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办部分保本结构性产品的批复
(汇复[2008]1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办90%保本人民币外币交叉货币衍生交易业务的请示》(京汇[2008]2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对本行存款客户开办的部分保本本外币交叉衍生交易业务即本外币交叉结构性产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二、该行向客户提供本外币交叉结构性产品时,若产品终止发生亏损,亏损额不得超过客户本金的10%。

  三、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办理申请的本外币交叉结构性产品时,应遵守以下外汇管理规定:

  (一)以该产品的经营所得支付国内投资者在该产品项下的收益,收益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进行支付。本外币交叉结构性产品到期后所涉及的结售汇及收付汇可由该行统一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自行办理。

  (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该产品所涉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结售汇统计义务。该行应汇总产品开办情况,包括结售汇及收付汇的明细,并按季经你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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