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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普林电子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普林电子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的批复
(汇复[2008]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普林电子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请示》(津汇发[2008]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普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公司)在天津市的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人民币资金账户。普林公司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申请。

  二、对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以下简称“外资股东)减持a股股份和获得的分红,你分局可根据外资股东提供的下列文件,批准其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人民币资金账户: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上市公司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授权委托文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你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三、外资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收入范围是:上市公司分红、减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所得的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外资股东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税费及经你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外资股东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收入范围是:从外资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划入的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购汇汇往境外、用于外资股东境内所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出资或增资、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外资股东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四、外资股东应在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划至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当日,将上述资金划入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外资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t+1日日末余额应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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