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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外汇经纪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和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外汇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汇经纪业务的;

  (二)超范围经营外汇经纪业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进行资本金、利润及业务损失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

  (四)未即时将最新报价和成交信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的;

  (五)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外汇经纪业务统计表、总结报告和基本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外汇市场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业务月报表1:人民币外汇掉期分期限成交概览表

  日期: 年 月     币种:各外币折美元     单位:百万美元

期限

on

tn

sn

1w以下

1w-1m

1m-3m

3m-6m

6m-1y

1y-2y

2y-3y

3y以上

合计

隔 夜

 

 

 

 

 

 

 

 

 

 

 

 

即/远

 

 

 

 

 

 

 

 

 

 

 

 

远/远

 

 

 

 

 

 

 

 

 

 

 

 

小计

 

 

 

 

 

 

 

 

 

 

 

 

隔 夜

 

 

 

 

 

 

 

 

 

 

 

 

即/远

 

 

 

 

 

 

 

 

 

 

 

 

远/远

 

 

 

 

 

 

 

 

 

 

 

 

小计

 

 

 

 

 

 

 

 

 

 

 

 

%

隔 夜

 

 

 

 

 

 

 

 

 

 

 

 

即/远

 

 

 

 

 

 

 

 

 

 

 

 

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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