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等违规行为定性处理的批复
(汇综复[2008]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天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套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粤汇报[2008]5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对广州协建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套汇行为减轻处罚的请示》(粤汇报[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对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等4家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粤汇报[2008]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0年8月至2000年12月间,佛山市三水天力公司外方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该公司,违反了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2001年9月,广州协建公司未经外汇局批准,用提取的人民币储备基金转增外汇资本金,违反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函字188号)第
四条规定和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
二、佛山市三水天力公司和广州协建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和最相类似原则适用该条款。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非法套汇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比修订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轻,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