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质检总局各司局应当编制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质检总局及各司局应当编制本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总局机构职能、局令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以及各司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司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五方面内容。同时应根据司局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质检总局各司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各司局主动公开的网站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质检总局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网站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信息中心同各司局协商制定。总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