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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无论其原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审查批件是否到期,均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五、有关说明

  (一)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材料不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部属单位的人员,各单位原则上不为其办理审查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办理的,需征得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材料所在部门的同意。

  (二) 各有权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印制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以前未印制《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的授权单位,在印制完成并启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后,原审查批件文号同时作废,应重新编制审查批件流水号。

  (三)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切实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科技保密提醒、外事纪律教育等相关工作。

  (四)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当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人事教育司反馈。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2.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3. 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出国任务和所赴国家

(地区)及停留时间

 

出国任务审批单位及

批件文号

 

组团单位名称,在团组

中拟担任职务

 

再次因公出国人员原

审查批件文号及有效期

起止时间

 

 

 

 

 

1. 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的正副地(厅)、司(局)、正县(处)级干部以及在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人员,均应填本表。

2. 本表应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再次出国人员须同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3. 本表应按期归入本人档案。

4.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审查填表后,在本表左下角加盖本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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