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总局资助经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资助经费、单位自筹经费等。
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 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二)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
(三)管理费是指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管理费用,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水、电、供暖、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管理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四)人员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助性劳务费用。人员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六条 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批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的方式拨付。
第一次拨款在审批《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后下达给依托单位。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后续拨款在检查评估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后,对符合项目进展要求的项目,继续下达给依托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减后续经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应根据总局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与有关承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书,按期足额给有关承担单位拨付研究经费。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及承担单位经费预算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