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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第六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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