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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厅函[2008]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自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已不得收费,经费需要财政予以保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经费至今仍未落实,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和争议案件的办理。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92号),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保障方式及主要用途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借鉴,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办案经费和专项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切实保障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9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停止收费后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障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我省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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