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和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均要建立专账予以反映,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项目资金只用于解决学生的生活困难,必须专款专用,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扣为受助学生上交的学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各相关普通高中的校长为本校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校受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负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 基金会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予以反映项目资金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3.基金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受资助学生身上;
2.项目资金在相关公办普通高中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方面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接到对经终审接受资助学生名单的举报,基金会将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亦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责任在校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外,一律暂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在该校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县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在该县、该省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相关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