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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分配与资助对象的核定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款至教育部,教育部再拨款至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学校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项目资金总额和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将分配额度分配到各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额度和人数,参照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分布情况,通过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则由学校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相关信息表”(见附表2),按规定时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有关学校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则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助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见附表3)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相关信息县级汇总表”(见附表4)。附表3、附表4填写后,凡有条件的,均应将这两张表格的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同时打印出纸质表格;无条件制作光盘的,则可提供两张表格的电子版。光盘(或电子版)和纸质表格各一式两份,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和再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和再核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省级汇总表”(见附表5),连同各相关县(团场)上报的上述光盘(电子版)和纸质表格(各一份),按基金会规定时间寄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终审(基金会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并在信件封面醒目位置注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联系电话是:66097966)。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cedf@moeeducn,邮件名称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述第十三条的有关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的学生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终审结果。如无异议,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会的银行拨款批量处理系统,将每所公办高中每学年应得的项目资金,分两学期核拨到相关学校。

  第十五条 相关公办普通高中收到项目资金后,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每人每学期500元)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六条 各相关公办普通高中均要建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备基金会和上级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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