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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5)总精算师的声明和签名
  “本人XXX,作为XXX公司 的总精算师,参照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有关分红保险的规定,对XXX公司XXXX会计年度分红账户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计算方法以及计算结果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本人认为,XXX公司的分红账户盈余及红利分配方案真实地反映了公司XXXX会计年度分红账户的状况,分配方案符合现行的精算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考虑了保单持有人对红利分配的合理预期,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总精算师:XXX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具体填报遵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相关规定。
  资产负债表的分红特别储备项目应当包括两个层次,即由损益累积所形成的部分和由可供出售(AFS)金融资产的未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URCG/L)所形成的部分。
  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具体填报遵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相关规定。
  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分红特别储备项目只反映由损益累积所形成的部分。
  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
  分红保险业务给付明细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
  · “上年末预提应付保户红利”(行1.1)为公司决定从上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预计在本年度中支付给保户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 “上年末预提应付公司红利”(行1.2)为公司决定从上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预计在本年度支付给公司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应付公司红利”不得超过“应付保户红利”的七分之三。
  · “实际支付保户红利”合计数(行2.4)= 以“现金红利”形式支付的保户红利(行2.1)+ 以“增值红利”形式支付的保户红利(行2.2)+ 以“其它”形式支付的保户红利(行2.3),其中“增值红利”为红利派发时的相应成本(精算现值);
  · “支付公司红利调整”(行3)为上年末预提本年度应付公司红利与本年度实际支付公司红利的差异数;
  · “实际支付公司红利”(行4)= “上年末预提应付公司红利”(行1.2)+ “支付公司红利调整”(行3),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应当不超过本年度实际支付保户红利(行2.4)的七分之三;
  · “本年末预提应付保户红利”为公司决定从本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给保户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 “本年末预提应付公司红利”为公司决定从本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给公司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应付公司红利”不得超过“应付保户红利”的七分之三;
  · “转出:支付公司红利”(行6)=“支付公司红利调整”(行3)+“本年末预提应付公司红利”(行 5.2)。
  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的分红业务,包括个人业务、团体业务。
  · “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为利源分析的汇总表,各科目应与“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中各对应科目一致。
  “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中:
  · “A. 收入支出明细”部分中各科目应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各对应科目一致。特别注意的是“业务盈余[S]”(行9)包含本年度以增值红利形式给付的红利现值,即年末责任准备金不包含增值红利派发时的相应成本(精算现值);
  行(1):“保费净收入[RGP]”= “保险业务收入”(行1.1)- “分出保费”(行1.2)
  行(2):“投资收益[II]”= “投资净收益”(行2.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行2.2)
  行(3):“其它净收入[OI]”= “其它业务收入”(行3.1)- “资产减值损失”(行3.2)- “其它业务支出”(行3.3)
  行(4):“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 “退保金”(行4.1)+ “赔付总支出”(行4.2)- “摊回分保赔款”(行4.3)
  行(5):“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行5.1)- “摊回分保费用”(行5.2)
  行(6):“业务及管理费 [OE]”
  行(7):“提存各项准备金 [V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行7.1)+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行7.2)+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行7.3)
  行(8):“转回各项准备金 [V0]”=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行8.1)+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行8.2)+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行8.3)
  行(9):“业务盈余 [S]”= “保费净收入[RGP]”+“ 投资收益[II]”+“其它净收入[OI]”-“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 “业务及管理费 [OE]”-“提存各项准备金 [V1]”+“转回各项准备金 [V0]”
  · “B. 保费明细”部分中,“评估净保费[RNP]”为按公司评估基础计算所得评估净保费;
  · “C. 利源分析明细”部分中,
  行(1):“费差益 [S(E)]”=(“保费净收入[RGP]”-“评估净保费[RNP]”-“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业务及管理费[OE]”)×(1 +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 2 );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业务及管理费[OE]”按照固定费用填报,“费差益 [S(E)]”为零;
  行(2):“利差益 [S(I)]”= “投资收益[II]”+“其它净收入[OI]” -(“保费净收入[RGP]”-“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业务及管理费[OE]”)×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 2 -“期初各项责任准备金[V0]”×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行(3):“死差益 [S(M)]”
  = { ∑(下标k)(净风险额(下标k)×0.5×q(下标xi-1)) + ∑(下标k¢)(净风险额(下标k¢)×0.5×q(下标xi))}-∑(下标j)(理赔死亡给付金额-该保单责任准备金转回)(下标j)×(1 + i/2)
  = {∑(下标k)(SA(下标k)-RSV(下标i1))×0.5×q(下标xi-1)+∑(下标k¢)(SA(下标k¢)-RSV(下标i1))×0.5×q(下标xi)}-∑(下标j)(DB(下标j)-RSV(下标j))×(1 + i/2)
  其中:
  k :期初(上一会计年度末)第k张有效保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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