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的规定,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的义务。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二)严格保护生产资源。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分解任务,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审核,禁止跨省区异地占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建立耕地撂荒惩罚制度。健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格土地执法,坚决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加强草原等非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建设。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建立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逐步实现草畜平衡。加强对草原生态的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积极研究推进南方草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对水域、森林资源的保护。
(三)加强农业科技支撑。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多渠道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增加对农业(粮食)科研的投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要向农业领域倾斜。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加快农业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中试熟化和推广普及。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国家农业科研基地、区域性科研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逐步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中的作用。
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积极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技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粮技能。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交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大支持投入力度。
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强化农业基础,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和国家财政支出重点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优化政府支农投资结构,重点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倾斜,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国家对基本农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投入。各类支持农业和粮油生产的投入,突出向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油料生产大县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区倾斜。积极扶持种粮大户和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
加大金融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制度,加大对粮油生产者和规模化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抵押品范围,保证农业再生产需要。
完善粮食补贴和奖励政策。完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在现有基础上中央财政要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研究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促进粮食生产长期稳定发展。继续实施中央对粮食(油料)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加大对东北大豆、长江流域油菜籽和山区木本粮油生产的扶持力度。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加快建立大宗粮食作物风险规避、损失补偿机制和灾后农田恢复能力建设的应急补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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