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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转让方税款征收岗根据《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对应税未税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3.2.2.5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3税源信息维护与传递
  3.2.3.1税源管理岗将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加工整理,存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3.2税源管理岗应定期将完税房产数量与领取产权证的房产数量进行比对,发现应税未税房产信息。
  3.2.3.3税源管理岗定期制作《增量房销售信息表》(附表3),传递给开发项目属地税务机关或地市级集中建立的“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3.2.3.4税源管理岗定期将《增量房销售信息表》(附表3)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传递给保有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
  4、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主要涉及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房屋交易环节取得《增量房销售信息表》(附表3)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房产税的管理。
  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取得《土地转让信息表》(附表1),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
  流程图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环节信息传递流程图(略)
  流程图2: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略)
  流程图3: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略)
  流程图4: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增量房)(略)
  流程图5: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存量房)(略)
  附件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
  附表1:* * * *(地区)土地转让信息表(略)
  附表2:* * * *(地区)建设项目用地信息表(略)
  附表3:* * * *(地区)增量房销售信息表(略)
  附表4:* * * *(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略)
  附表5:* * * *(地区)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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