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和通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6〕1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 , 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2005 年 8 月 , 我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 建市[2005] 131 号 , 以下简称 131 号文 ), 各地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 5 号 ), 建立和完善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 及时总结各地经验 , 确保三年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 我部将建立定期调查和通报制度 , 每季度向全国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 , 推广先进经验。请各地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劳务企业是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工作, 是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基础性工作 ,对建筑业行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建设部 131 号文要求 , 明确工作领导机构 ,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工作力度 , 尽快摸清本地区劳务用工的基本情况 , 切实掌握劳务企业发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工作情况 , 按期完成相应的阶段性工作目标。
二、定期核查劳务企业的发展状况、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的数量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认真填写并报送《各省 ( 区、市 ) 建筑劳务企业半年调查表》( 附表 1), 报送期限截至 2008 年底。
三、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查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管情况 , 每季度要认真填写并报送《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劳务分包市场监管情况季度调查表》(附表2), 报送期限截至2007年底。
四、定期核查建筑业特级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管情况。建筑业特级企业每季度要认真填写《特级企业劳务分包状况季度调查表》(附表3) ,由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送 , 报送期限截至 200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