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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转给商务部。为做好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能划转工作,保持境外就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职能调整是国务院按照“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主管、避免职能交叉” 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各地劳动保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平稳、有序、妥善地做好境外就业的职能划转工作。
  二、境外就业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应在 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境外就业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审批、许可证变更等事宜暂缓;在此之后,境外就业管理(包括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 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政策由商务部另行通知。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此次职能划转情况及时传达到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并认真梳理本省境外就业情况,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备用金缴纳及业务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于 2008年9月30日前提供给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境外就业管理的接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情况,建立档案,并将境外就业管理接收工作的报告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于 2008年10月15日前报商务部。
  五、在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期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各负其责,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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