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实行定额补助原则。
第八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每座按平均投资450万元计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225万元/座;西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2/3进行补助,补助金额300万元/座。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情况分年逐步补助到位。
第九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分省(区、市)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安排工作,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确定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分三年实施。优先考虑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充分的病除水库。对近期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中西部的小型水库要适当倾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标准计算专项补助资金,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利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