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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以及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60%下调至 2.52%,下调1.08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利率由0.72%下调至0.36%,下调0.36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66%下调至 5.58%,下调1.0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05%下调至3.51%,下调0.54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至4.05%,下调0.54个百分点。
  四、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中,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 1.89%下调至1.62%,下调0.27个百分点;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99%下调至 0.72%,下调0.27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五、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68%下调至3.60%,其他再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4.32%下调至2.97%(具体水平见附表3)。
  六、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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