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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8]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存放在各金融机构的款项,统一转入“同业往来”性质的会计科目下核算,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计入同业存款,不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在人民币统计指标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仍填报在“6.同业存放定期款项”(2820,113260000)项下的“邮政储汇局存放”(1314,113145100)中;在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归属中,将“邮政储汇局存放”(1314,113145100)从“其他存款”中调整至“同业往来”中。外币业务比照人民币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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