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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都赞成制定举报法。
  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十多部法律中,都有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刑法254条还规定了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当前加强举报工作首先应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好,受理举报的部门处理举报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单独立法问题,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30.余敏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第581号)。议案提出,尽快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一并规定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包括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预防工作责任主体等内容纳入这部法律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缔约国之一,有必要制定一部预防腐败的相关法律。
  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同时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法律等多种措施加强这方面工作,并已形成比较完整的预防工作机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制度,切实执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否制定单项法律,需要继续研究和论证。
  31.孙秀兰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在全国开展尊重和执行法律教育的决定的议案1件(第792号)。议案提出,政令不通说明法治意识不强,建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国务院在全国开展尊重法治、树立法治权威的教育。
  司法部表示,从1986年开始,我国连续开展了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有效传播了法律知识,弘扬了法治精神。
  不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决议得到切实执行。
  32.方工、何素斌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2件(第216、第611号)。议案提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将其纳入相关法律或进行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赞成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工作中“接受群众监督”的措施之一。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行不公的问题,检察机关正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这项制度还在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规范。
  33.李邦良、张学东、周晓光等9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和网络犯罪控制法的议案3件(第394、746、257号)。议案提出,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制定法律,对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信息污染等进行法律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公安部认为,我国信息安全保护法规层级不高、内容分散、缺乏协调,信息安全管理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比较严重,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的信息安全法,对网络犯罪控制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确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0年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对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目前在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应通过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解决。国务院正在起草信息安全条例。建议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是否制定一部网络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34.阮文忠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的议案1件(第227号)。议案提出,动用武器事关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应当由法律规定。
  公安部认为,规范武器使用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条例确实存在立法层次低、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予修改完善。
  国务院1996年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武器,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方案。
  35.王午鼎、张培阳等6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2件(第49、106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正在进行试点,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程序、工作保障等问题。
  司法部认为,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启动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和改革,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或者单独印发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情况,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这些文件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我委赞成司法部的意见,先行研究相关法律的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启动矫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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