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动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建设。志愿者协会建设,是志愿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团组织要继续建立健全各级志愿者协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着力加强协会理事会、秘书处的建设。要扩大社会各界人士所占比重,积极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协会理事会,并招募优秀志愿者参与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促进协会工作社会化。通过加强和改进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调动开发资源、影响带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0.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干部队伍,是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团的志愿者工作部门、机构和协会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以志愿者精神办志愿者事业,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面推进志愿服务这一高尚而崭新的事业的实践中建功成才。
三、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与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构建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11.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者注册制度是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的核心,是志愿服务四大建设的切入点,要在推进志愿服务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一以贯之,长抓不懈。要把“注册便利化”和“服务便利化”作为推进目标,结合实际,努力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对接。要通过抓重点项目,抓大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重点单位,抓大型活动、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参与面较广的重点领域,抓重大节日、纪念日,集中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坚持普遍号召与重点发动相结合,探索网上注册的有效方法,不断丰富动员方式和手段。要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过硬的注册志愿者骨干队伍。要充分发挥骨干志愿者的主动性和影响力,团结、带动更多的青年投身志愿服务,激发基层志愿服务的活力。要加强对非注册志愿者的组织动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的志愿者队伍。
12.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立法。推进志愿服务立法,是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和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共青团组织依法推进志愿服务,更广泛地接受政府委托管理青年事务。已经立法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尚未立法的地方要把推进立法摆到突出位置,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和党政部门支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推动地方立法。团中央将总结、推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和南京、宁波、杭州等地的立法经验,组织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研究,推动全国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