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2-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团组织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候选人,**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街道团组织可推举部分理事候选人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1/3。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心主任);
(四)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中心主任)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实行选举制度,一届任期2-3年(也可实行理事长一年一任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