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务的单位、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承认中心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入会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出须交回会员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心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