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5]32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积极部署,狠抓落实,以组织创新、队伍培育、项目拓展、机制建设等为着力点,大力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现将《“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度的创建单位名单一并下发。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
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务求实效。
第二章 创建单位的申报、确认和管理
第三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原则上按年度申报和确认。
第四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一)社区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基础和环境较好,街道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积极性高;
(二)有热心青年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
(三)已建成了一批初步运转良好的城市青年中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申报的创建城区(市)数量一般控制在所辖城区(市)总数的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