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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国家标准委接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和书面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予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四)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达90%;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九)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情况较差,计划项目完成率低于80%的;
  (四)没有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未达到90%的;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没有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秘书处工作的;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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