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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年2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年审表
  5: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申请表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
  (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
  (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
  (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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