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局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指导、督促工作组或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达烟用材料分标委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分标委委员、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完成标准送审稿,报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依据形式审查意见,视需要责成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用函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投票)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提交给所有委员,委员们对标准草案的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时到会(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否则审查无效。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交书面意见者(或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视为无故不参加活动。委员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准草案送审稿提出同意、弃权或不同意的表决意见;投弃权票或不同意票的,须就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关于表决结果,会审时到会(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中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受委员委托列席会议的代表无表决权)。标准的表决结果及审定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作为标准报批稿的附件。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审查无误后,提交全标委秘书处复核。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全标委秘书处复核,并经全标委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全标委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核准签字。国家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备案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发布。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工作经费主要由全标委根据工作计划按年度划拨专款,也可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