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要求,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定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体系表,提出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根据全标委和国家局批准的计划,在全标委的指导下,组织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推广和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
第七条 负责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负责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全标委,组织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的宣贯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行业烟用材料技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全标委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与烟用材料技术标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的委员应在烟用材料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委员实行聘任制,聘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多于3人,秘书长1人,每届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烟用材料分标委的组成、换届由全标委核准,国家局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应积极参加烟用材料分标委的各项活动。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分标委活动,或因退休、工作变动、身体健康原因和本人申请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烟用材料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处理分标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提出届内委员调整意见,负责督促各相关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或起草单位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协调各工作组间的工作关系;受主任委员的委托负责烟用材料分标委活动经费的管理;烟用材料分标委及其秘书处印章由全标委制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烟用材料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并报全标委审核、国家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