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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农办渔〔2008〕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报送广西区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的函》(桂渔牧函〔2008〕12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广西区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职能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在该局转产转业办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相关工程招投标,研究决定项目配套工程,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组织验收。

  二、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在东经 109°16′北纬21°19′(西北角)、东经109°16′北纬21°16′30!(西南角)、东经109°18′北纬21°16′30!(东南角)、东经109°18′北纬21°19′(东北角)四点连线共5平方海里范围内实施。

  三、项目实施内容

  建造棱台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人工鱼礁50座,每座礁体体积为100空立方米,分10组进行集中投放,每组5个礁体;增殖放流鲷科鱼和石斑鱼等适合游钓渔业开发的鱼苗15000尾。

  四、技术路线

  同意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技术路线图。

  五、招投标方案

  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人工鱼礁建造施工单位。

  六、经费构成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人工鱼礁设计、建造和拖移投放等经费88万元,增殖放流经费2万元,礁区标志建设经费6万元,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不可预见费4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七、吸纳转产渔民参与管护

  项目完成后,应能吸纳部分当地转产转业捕捞渔民从事海洋牧场示范区管护等工作。请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有关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实施结果和项目总结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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