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9]3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团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现将《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春节前,团中央将确定首批见习基地,并在媒体公布见习岗位有关信息。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1月11日
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团中央决定动员全团力量,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为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一、基本原则
1.三级建立。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地)委、学校团委分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
2.三级授牌。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牌。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地)委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下级团委也可以向上级团委申请授牌,其中: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2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省级团委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3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团中央授牌。
3.属地协调。团中央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按见习基地所在地由团省委统一协调,市(地)、县(区)团委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4.动态管理。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5.基层对接。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地)委联系到的企事业单位和岗位提供给基层团组织使用,由市(地)、县(区)团委,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本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参加见习,可以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初次就业的青年。学校团委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可直接面向本校学生,自行运转,不再层层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