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自然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法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外非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四)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是否有效,身份验证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内容是否一致,并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身份确认码,根据系统提示,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一致的,身份验证机构通过系统激活该身份确认码所对应的网上用户名,在身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加盖业务章,留存除证券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不一致的,身份验证机构通过系统拒绝该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同时在网上和身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拒绝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投资者。

第五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网络服务业务规定需要使用电子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应当在网上用户名激活后,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一次性下载电子身份证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修改除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及姓名/全称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密码遗失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网上用户名,正确回答原设置的问题,重新设置密码。
  第二十二条 因电子身份证书遗失、毁损需注销电子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可录入网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该身份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