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验证机构为其各分支机构申领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时,需向本公司报送其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
(二)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系统修改相应信息;
(三)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四)根据本细则规定,制订身份验证业务操作流程;
(五)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的有效性及其他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的申请人办理身份验证;
(六)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七)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身份验证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八)将投资者身份验证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将身份验证资料按申请日期顺序装订,妥善保管不少于20年;
(九)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身份验证业务进行检查。对无故拒绝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或者在办理身份验证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身份验证机构,本公司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身份验证机构承担。
第十条 身份验证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身份验证业务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投资者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应先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等信息,设置密码,选择身份验证机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上海、深圳证券账户一次性注册在同一网上用户名下。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流通证券的,可选择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为其身份验证机构;投资者未持有流通证券但证券账户处于指定交易状态的,可选择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为其身份验证机构;其他情形的,投资者可选择本公司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十三条 只有投资者网上注册资料中的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相应信息一致的,投资者网上注册才能成功。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后,可通过系统实时获取网上用户名、身份确认码。
第十四条 身份确认码仅在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激活网上用户名时,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一次性使用;网上用户名及密码是投资者下载电子身份证书、使用网络服务的必备要件,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私密性。
第四章 投资者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后,需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手续;在身份验证机构激活网上用户名后,方可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络查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