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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网址:www.chinaclear.com.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前,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等信息,并经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身份验证机构,是指取得本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机构经本公司认可,也可以成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四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身份验证申请人提交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身份验证申请材料,身份验证申请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二章 身份验证机构

  第五条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并受其与本公司签订的《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书》约束。

  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代理身份验证业务协议书》后,方可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第六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申领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应当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身份验证业务的有关操作。
  第七条 身份验证机构的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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