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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第十八条 股东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股东拟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可在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理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理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登记的,不能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同一股东大会议案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直接投票表决的,可对议案表达其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东对该议案赞成、反对及弃权股数/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股数/表决权数。
  第二十二条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权期间,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委托征集人对征集议案投票表决的,需对征集议案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指示,但股东对该征集议案赞成、反对及弃权股数/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股数/表决权数。
  第二十三条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期间,同一股东大会有多个征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可分别委托不同的征集人对各征集议案投票,但不能将同一议案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集人行使。对于尚未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议案,股东还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表决。但对于股东已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议案,股东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的,不能再参加现场股东大会,也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理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登记,上市公司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其打印选票。
  第二十六条 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打印选票。选票一经打印,股东不能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同一股东大会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
  第二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已办理亲自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未打印选票的,可在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之前办理撤销手续;已打印选票的,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理撤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了解现场股东大会进程。
  第二十九条 网络投票期间及结束后,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查询、打印其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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