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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
  (二) 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三) 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股东网上办理现场参会登记的人数,作为安排现场股东大会会务的参考。
  第九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录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网上用户名或证券账户号,为其打印选票。
  第十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将现场股东大会情况向股东播报。
  第十一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查询及打印股东网络投票的结果。上市公司需要网络投票书面统计结果的,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征集人

  第十二条 征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投票权”),需在公开征集投票权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权申请(注明股权登记日、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
  (二) 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三)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就征集人资格及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 征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征集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 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还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董事会公章的独立董事证明书;征集人为合资格股东的,还需提供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 公开征集投票权议案及其相关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八)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应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本公司申请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限自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日止。股东在前述期间增持股份的,其增持的部分也需申请临时保管。股东申请股份临时保管,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第十二条规定材料审核通过的,向征集人发放临时网上用户名及密码。
  第十五条 征集人需妥善保管临时网上用户名、密码。临时网上用户名、密码作为征集人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临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征集人行为,征集人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在公开征集投票权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征集人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查询及打印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结果。征集人需要书面统计结果的,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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