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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的开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上市公司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 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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