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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局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

  附件64:
  行政复议和解书

  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不服,于      日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已予受理。
  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和解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一份。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

  附件65: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工商复字〔    

  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不服,于     
   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
  经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根据             的规定,本局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66: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  )工商复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
  并已送达你局,你局至今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局于       日前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局。
  特此通知。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附件67: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受理通知书
  (  )工商复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服,于      日向你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局未予受理。本局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68: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  )工商复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服,于      日向你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局于      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经审查,本局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恢复审理。
  特此通知。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69: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分建议书
  (  )工商复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建议你局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请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局。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70: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意见书
  (  )工商复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
  本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你局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请你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我局。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71: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建议书
  (  )工商复字〔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已予受理。本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你局: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72: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送 达 文 书 文 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收 件 人 签 章

              

见 证 人 签 章

              

送 达 人 签 章

              

备   注

     

 

 



  附件73: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复 议 案 卷

案件名称

  

行政复议

决定书文号

 

审理结果

 

结案日期

 

办案单位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本卷共  册共   页



全 宗 号

目 录 号

案 卷 号

 

 

 



  附件74: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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