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结算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
第八条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五)加盖托管人授权印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受托人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七)证券账户卡;
(八)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的,中国结算公司在审核本指南第八条规定材料无误后,可予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机构账户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应以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基金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交收责任,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前,应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唯一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并按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全部基金等(不含QFII)的资金结算业务。企业年金基金作为托管基金的一部分,应纳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一净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