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劳社部发[2004]25号)
第一条 为方便企业年金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六)加盖托管人授权印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二)项填写。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可在不同市场最多分别开立十个证券账户,中国证监会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