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配股、送股、股份回购、基金初次募集或扩募等涉及股本数量或基金规模变动时,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按总股本(基金总规模)统计的前10名持有人名册。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派发现金红利、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以及证券发行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九条 本公司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公司的主办证券公司发送该股份公司的持有人名册,股份公司可以向其主办证券公司取得持有人名册。
第十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向本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与我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办理持有人名册事宜;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职责。
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证券发行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及时在本公司指定网站更新相关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申请领取的理由,并保证所述理由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本公司不对证券发行人所述理由进行合规性判断。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专用电子网络、互联网、传真、邮寄、当面领取等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领取持有人名册。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人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专用电子网络、互联网等电子方式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事先向本公司办理电子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电子通信安全事宜。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通过传真、邮寄、当面领取等方式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领取持有人名册申请书(指定联络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由指定联络人当面领取的,需提供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指定联络人以外的人员当面领取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核验无误后,按照证券发行人选定的
方式提供持有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