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七) 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八)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 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其中证券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四)项填写。
  第六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托管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
  第八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四)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证券公司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 证券账户卡;
  (八) 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
  (九)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变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本公司在审核本指南第八条规定材料无误后,可予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到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